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偉 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