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告 張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間請求回復原狀(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或因回復原狀而得享有之利益數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起訴狀內容過於凌亂,條理欠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2、3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2項)。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3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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