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宏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潘俊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有關被告潘俊宏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