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婉羚 間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詳如計算書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簡維萍計算書:
依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應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原告成年時為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給付原告扶養費新臺幣9,00
0元。原告詹婉羚為00年0月0日生,至111年9月7日成年,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7日為止,計算概為11年
6個月(即138個月),每月須給付9,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183=1,242,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