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57號債權人 陳貴如
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浩霆米吉 輪胎行、 張綠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林浩霆即米吉輪胎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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