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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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 馮福裕 訴訟代理人 馮月寶 被上訴人 馮顏秀 女特別代理人 蔡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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