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薏儒 即 翁荷芳 即 巫明峰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巫明峰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