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法定代理人董玉文告訴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被告 胡信志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