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皆成一盛電器企業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8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9日下午5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皆成即一盛電器企業行(下稱陳皆成)積欠
其買賣貨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被告甲
○○為被告陳皆成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經銷合約、支票、退票理由單、郵局存證信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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