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梁家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豊耀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901元【即(628,095-259,288)+(42,658-12,564)=398,9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