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劉冠宏劉彥宏 債務人 陳美妙陳奇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冠宏即劉彥宏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劉健民、債務人陳美妙即陳奇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76,77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冠宏即劉彥宏自民國10
3年9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531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另債務人陳美妙即陳奇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