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海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張承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前已繳納10,396元,尚應補繳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