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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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0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薛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薛文祥於民國97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87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