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鄭銘仁法官許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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