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連俊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72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霞股票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2NY-00000000-04,595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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