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林易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侑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