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品懿被告羅世諺選任辯護人鄭懿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品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羅世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王品懿於民國112年7月6日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本院於113年2月15日行準備程序,已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遂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處代為拘提,另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至被告限制住居處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3月12日東警分偵字第11330712200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3月1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26446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查訪照片為憑。
(三)又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無在監在押,且經另案通緝,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述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