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光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陽寶股份有限公司田桂香永豐商業銀行竹北光明分行112年7月10日150,311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