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午○○
丁○○
9號己○○
之號4辰○○地○○D○○
弄4之癸○○
樓申○○庚○○C○○○
號亥○○玄○○
號5樓子○○
之1號巳○○
6號黃○○
2號戊○○宙○○甲○○
45巷未○○
樓丙○○
6樓A○○E○○寅○○
號5樓宇○○
樓乙○○
樓丑○○
號B○○卯○○
樓辛○○
1樓天○○壬○○酉○○
1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恆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32關於「 黃建蒙 」之記載,應更正為「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