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8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此有各該裁判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持有第二級毒│詐欺│││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時間│97年4月11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7日│97年10月5日││││││以前某時│├─────┼──────┼──────┼──────┼──────┤│最後事實審│本院97年度審│本院97年度審│本院97年度審│本院98年度壢│││易字第1221號│易字第1738號│易字第1738號│簡字第2485號│││判決│判決│判決│判決│├─────┼──────┼──────┼──────┼──────┤│確定判決│同前開判決│同前開判決│同前開判決│同前開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5日│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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