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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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 沈桂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沈桂芳│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2月15日│90,820元│DA五一九八0七│ 致鑫 ││1│││││九│工程││││││││行│├─┼───┼──────────┼───────┼─────┼────────┼──┤│00│沈桂芳│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2月15日│26,580元│DA五一九八0八│鈞宥││2│││││0│工程││││││││行│├─┼───┼──────────┼───────┼─────┼────────┼──┤│00│沈桂芳│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2月15日│148,230元│DA五一九八0八│ 佳寶 ││3│││││一│工程││││││││行│├─┼───┼──────────┼───────┼─────┼────────┼──┤│00│沈桂芳│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2月15日│142,274元│DA五一九八0八│ 東輝 ││4│││││七│工程││││││││行│├─┼───┼──────────┼───────┼─────┼────────┼──┤│00│沈桂芳│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7年12月15日│61,380元│DA五一九八0八│ 林清 ││5│││││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