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兼下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士衡 被告 楊秀霞
楊奇山 楊迪今 楊梓童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裕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0,0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48+1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平方公尺=3,9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再扣除起訴已預納之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尚有39,204元未繳納。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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