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郭秀英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原告及被告 林崇禮 之子嗣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7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元,又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2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9,453元(計算式:5,746㎡×830元×2/3=3,179,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