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甘哲仲 被告 吳益三
吳金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3,89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828.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20元原告應有部分1/2,元以下四捨五入)。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應先行調解,且原告亦表明本件有調解之可能,爰先聲請調解等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故本件應先徵第一審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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