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張玉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被告 劉勇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5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之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請求撤銷贈與之建物房屋課稅現值308,500元)=992,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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