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第二項請求標的之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及每月(或每日)金額若干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第二項請求標的之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及每月(或每日)金額若干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