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承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承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