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被告甲○○為植物人之證據。
三、被告如為無訴訟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應聲請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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