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陳銘煌 被告 劉祖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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