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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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祖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54號)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8號、第7845號、第8067號、第417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7號、第328號、第329號、第330號、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第339號、第340號、第42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祖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