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總淨重0.362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佑昇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宗外放可參。上揭案件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0.3623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2包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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