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8號
第299號原告 蔡然森 被告 黃千倫 (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千倫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院乃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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