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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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106號│字第9307號│字第930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4號│98年度訴字第1933號│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9│98.12.21│98.12.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4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8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8號││││││││決├──────┼─────────┼──────────┼──────────┤││判決│99.01.29│99.03.17(不得上訴)│99.04.09│││確定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83號│執字第2027號│執字第2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