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兼後 陳極 三人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陳泓卿
陳德山 陳勇志 陳宗永 上一人 陳逢明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陳桃 住彰化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侑琦 住彰化縣○○鎮○○○街○○號視同上訴人 陳啓東 ( 陳文章 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鎮○○路○○號被上訴人 吳月雲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101年度員簡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文章之繼承人陳啓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於原審判決並將判決正本送達兩造後,上訴人提起上訴,而同造之視同上訴人陳文章則於民國102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何阿變 、陳啓東、 陳啓書 、 陳美娟 、 陳家芸 、 陳美華 ,嗣由陳啓東就陳文章所遺上開土地應有部分辦畢分割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本院卷第43至46、137、140頁)。惟陳啓東與被上訴人迄今皆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陳啓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施坤樹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