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林國波 被告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40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5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740,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函在卷可稽,故系爭房地價額為3,035,000元【計算式:25,500元/㎡×90㎡+740,000元=2,295,000元+740,000元=3,03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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