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被告 陳王美妹
陳能 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1,360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598,75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總面積64.63㎡+同段132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之課稅現值275,600元=323,150元+275,600元=598,750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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