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李佩玲 被告 李佩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13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7,000元/㎡×面積49.6㎡×原告請求持分1/2)+(同段593、593-
3公告現值54,000元/㎡×面積〈7.35+8.33〉㎡×權利範圍1/280×原告請求持分1/2)+(同段593-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2,193元/㎡×面積311.47㎡×權利範圍1/280×原告請求持分1/2)+(同段10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105,100元×原告請求持分1/2)=917,600元+1,512元+23,468元+52,550元=995,1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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