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龍司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易第1490號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