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文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文豪(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提及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加重其刑云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而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僅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證,且針對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亦未提出任何主張,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為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惟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以及曾經違犯同本案罪名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告訴人 鄭乃偉 之汽車鑰匙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所竊得之財物,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 鄭又慈 領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汽車鑰匙包1個為其犯罪所得,惟既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883號被告莊文豪(年籍資料詳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更定其刑,甫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4月15日上午11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徒手竊取 鄭乃瑋 置放在機車置物籃內的汽車鑰匙包1個(價值約新臺幣1,300元),得手後逃逸離去。嗣經警獲報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發還鄭乃瑋。
二、案經鄭乃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文豪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乃瑋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物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扣押物具領保管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科。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後兩罪罪名相同,顯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法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並無不符比例原則之處。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檢察官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