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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