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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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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