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