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九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及開分鑰匙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版一片)及開分鑰匙一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版一片)及開分鑰匙一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揭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