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康慶中
被 告 張翠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