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康慶中
被   告  張翠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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