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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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772號
原 告 徐潔運
被 告 莊旺 家
法定代理人 莊福添
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被告 莊旺家 詐欺等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莊旺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台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刑事庭審理中,被告莊旺家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