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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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0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前因涉有該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且現非但該項情形依然存在,而被告亦一再擁槍,其危害治安非小,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如滋擾其他關係人),自有羈押必要,故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李進清
法官唐中興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