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於94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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