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調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調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將生
失權之效果,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醫療費用(含中、西醫)收據。
二、車資證明。
三、看護費用。
四、五年內殘障無法工作之全部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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