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歐陽文隆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