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告唐軍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被告 江美慧
何得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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